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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2020-08-0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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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诉讼中非常常见,它可以划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等。那么,司法鉴定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呢?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

    1、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Clinical forensic identification),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2、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3、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forensic pathology identification),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4、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资产评估鉴定

    资产评估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6、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7、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在法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很多,在尸体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无名尸体、凶杀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体毁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尸、车船及飞机失事遭致多人伤亡、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等都需要进行个体识别。活体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骗敲诈或追捕罪犯等也要进行个体识别,以确定身份。此外,亲子鉴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8、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9、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法医精神病鉴定

    10、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

    11、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12、微量鉴定

    微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在现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地点,提取到的各种量小体微的物质,都有可能成为微量物证。在当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划、事中处处伪装、事后极力破坏,在犯罪现场很难提取到明显的痕迹物证,由于微量物证具有体小量微,在现场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点,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坏或伪装。随着现场勘查技术和微量物证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微量物证的范围及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微量物证鉴定有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纵火物证、泥土、灰尘、粉尘、玻璃或金属残渣等物证的鉴定,还有纤维、纺织品、塑料、橡胶、油脂、涂料等物证的鉴定。

    13、知识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4、计算机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计算机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5、工程质量事故鉴定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存在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的原因进行的司法鉴定。

    16、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主要包括:

    1、车辆属性 车辆的属性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通行规则和驾驶人的准驾条件。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 事故的成因分析中包括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估。对于已经损坏的部件:如制动系、转向系、灯光、轮胎等要判断损坏的原因及与事故的关系。

    3、碰撞形态 事故的碰撞形态分析,是分析事故过程的一部分,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对车辆、人体、路面及其它物体的痕迹进行检验,解决是否发生过碰撞、怎样碰撞、碰撞造成怎样的后果等疑难问题。

    4、车速 超速行驶和低速行驶(高速等级公路)是诱发事故的重要因素,运用相关理论作出车辆的行驶速度的鉴定。也可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或利用事故视屏录像进行速度鉴定和事故过程再现。

    5、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方式 运用多专业技术力量,综合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如:机动车当事人的驾、乘关系;非机动车当事人的推、骑关系;行人的跑、走、蹲踞、躺卧姿态。

    6、多次成伤与死亡的关系 二辆以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在各自对其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根据事故形态结合车辆、尸体的检验进行鉴定。

    17、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8、血液酒精浓度鉴定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19、电力类鉴定

    电力类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运用电力专业技术和方法,对电力建设、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过程中有关电力产生的纠纷进行检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包括开展电力工程、电力可靠性、电力生产事故、电能质量、交易电量及其计量、电力设施保护、电磁环境影响以及电力人身伤害原因等方面的司法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1、建筑工程室内环境鉴定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鉴定,包括: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22、伤残等级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3、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24、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5、医疗过失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正式受理鉴定前,本专业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正式受理鉴定后,本专业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26、年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此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到本所法医影像学实验室接受影像学摄片、检查,或按要求提供影像学检查结果。

    27、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视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28、听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听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29、男性性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男子性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男子性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30、平衡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平衡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平衡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31、死因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如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以及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可疑坠落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32、交通事故伤亡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单位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本所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判断》SJB-P-1-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SJB-P-4-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模拟事故再现》SJB-P-5-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交通意外损伤等;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自行车持有者是以骑行还是推行状态下过马路、涉及两人一辆自行车时谁是骑车者谁是乘坐者(责任划分)、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 本专业室发挥多专业学科、仪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致力于对疑难交通损伤的鉴定以及损伤机制分析、计算机仿真现场重现等研究和鉴定工作。

    33、测谎

    检验人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了解,设置若干问题,利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仪检测被检验人对这些问题因心理反应而产生的生理反应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其在某一问题上是诚实或说谎。

    34、亲子鉴定

    遗传学理论已证实,子女的基因组DNA各有一半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一方。亲缘关系鉴定就是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目前法医物证专业开展的亲缘关系鉴定包括以下几类:

    1.常规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这是目前需求量最大的一类亲权关系鉴定,包括父母子三方(又称为三联体)、父子(或母子)双方(又称为二联体)的亲权鉴定。这类鉴定的准确率可以达到99.999999%。

    2.隔代亲缘关系鉴定:这类鉴定指要确认曾祖父母、祖父母、与曾孙子(曾孙女)、孙子(孙女)之间的亲缘关系。还包括单纯的父系亲缘关系鉴定如要确认曾祖父、祖父、与曾孙子、孙子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单纯的母系亲缘关系鉴定如要确认曾祖母,外祖母,与外孙女,曾外孙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3.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除上述两类外,还有一些比较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如父母皆疑(无)的同胞(兄弟、兄妹、姐弟、姐妹)、表兄妹关系的鉴定,叔侄之间、姨和外甥女之间、舅舅与外甥(外甥女)之间的亲缘关系鉴定等。 亲缘关系鉴定的应用范围包括: 通常亲缘关系鉴定适用于认子(亲)相关的家族亲缘鉴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认亲,这对于满足相关家庭的亲情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可用于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2.离婚、财产继承案中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3.婴儿错抱案、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

    4.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鉴定

    5.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

    6.其他一些需要确认争议个体间亲缘关系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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